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配资吧
《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23)已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代替《液化石油气钢瓶》(GB/T5842—2022)。气液双相瓶已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属于淘汰特种设备。为切实压实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消除50kg“气液双相”气瓶安全隐患,现就相关工作要求提示如下,请各充装单位务必严格执行:
01
全面停止充装50kg“气液双相”气瓶。
02
立即对自有产权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进行召回。
03
明确气瓶分区管理,设置明显的隔离措施和分区标志。严格按照划定的区域存放和摆放召回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并及时送至具备合法资质的报废机构予以报废处理。
04
严格遵守《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规定,禁止对餐饮企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配送50kg“气液双相”气瓶。
05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液化石油气瓶阀》(GB7512—2023)和《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23)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
06
确保符合充装许可条件,依法取得并保持有效充装许可资质;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充装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07
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明确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制定并有效运行《气瓶充装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并切实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08
严格落实“一瓶一码”扫码充装制度,全面使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平台,确保充装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09
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将全面停止充装50kg“气液双相”气瓶纳入培训内容;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0
自觉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全面停止充装50kg“气液双相”气瓶是消除燃气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请各充装单位务必令行禁止,共同筑牢我省燃气安全防线!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5年7月29日
复审:刘斐
审签: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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